协助投诉人通过鉴定获得慢性病门诊报销待遇,督促物业公司持续为业主提供安全有序的停车环境,对噪音扰民进行巡查……3月22日,淄博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发布《区县政府、市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接话问题办理情况》,就高青县委常委、副县长孙潇上线12345政务服务热线的问题给出了回复。
区县政府、市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接话办理情况(第7期)
接话领导:高青县委常委、副县长 孙潇
1.高青县市民反映:其是田镇街道崔东村村民,口粮地在村北侧,地邻种树5-6米高,遮阴严重,影响粮食生长,要求修剪或者砍伐。
高青县答复:经核实,诉求人地邻属于在耕地内种植树木。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永久基本农田内不得种植破坏耕作层难以恢复的杨树、桉树、构树等林木,不得种植草坪、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的植物,不得种植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规定,目前诉求人地邻已砍伐耕地内树木,不再遮阴。
2.高青县市民反映:其1986年参加工作当幼师,2020年补缴养老保险到1995年1月。2022年退休时发现1986年至1995年1月的教龄没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认为不合理,要求协调处理。
高青县答复:经核实,投诉人为公办幼儿园非公办幼儿教师,反映问题为1995年以前的临时工年限能否视同缴费问题。因为“临时工”属于特殊时期的特殊用工形式,不符合“视同缴费年限”相关规定,所以诉求人提出的诉求无政策依据。
3.高青县市民反映:其是花沟镇花沟村村民,2020年办理了冠心病慢性病,今年3月份到镇卫生院就诊,医院告知其未达到慢性病起付线并取消慢性病待遇,要求核实原因。
高青县答复:根据《关于建立门诊慢性病准入机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医保发〔2020〕46号)一、建立门诊慢性病动态管理机制 :“取得门诊慢性病资格的参保人〔不含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尿毒症、脏器官移植、精神类疾病患者〕连续3年内慢性病医疗费用未达到起付线标准的,应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慢性病协议医疗机构进行重新申报,审核通过的,可继续享受慢性病待遇。”规定,诉求人因为连续三年慢性病医疗费用未达到起付线标准,被医疗保险机构暂停享受慢性病待遇。目前,市医疗保障局高青县分局已协助投诉人通过鉴定获得慢性病门诊报销待遇。
4.高青县市民反映:其母亲为原鸿丰纺织有限公司员工,2022年12月份退休,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至今未发放,要求尽快发放。
高青县答复:经核实,原鸿丰纺织有限公司已破产多年,诉求人母亲于2022年12月以城乡居民身份办理的退休,根据《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奖励扶助政策的通知》(淄卫发〔2016〕22号)规定,诉求人母亲符合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条件,60周岁起每月领取80元奖励扶助资金。目前,因诉求人母亲51周岁,暂时无法领取奖励扶助资金,待年满60周岁时,可到社区申请办理。
5.高青县市民建议:每天上班高峰时,洒水车在县城主干道洒水,导致电动车容易滑倒,私家车通行不便,建议洒水车合理规划洒水时间,尽量避开上下班高峰期。
高青县答复: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一时间对环卫洒水车运行机制进行调整,一是对洒水时间进行调整,把洒水时间安排在上下班高峰期后进行;二是调低水枪压力,减少洒水量,避免道路出现积水或长时间湿滑现象;三是加强对洒水车司机的考核力度,对不避让行人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6.高青县市民反映:许多人晚上在千乘湖公园进行直播,音响声音过大,噪音扰民,要求整治。
高青县答复:高青县公安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于3月15日晚到千乘湖公园北广场进行现场执法,并召集全部直播人员召开现场会议,一是把直播场所改到公园南广场,远离居民生活区;二是对直播设备的声音高度和直播时间进行限定,避免对学生学习和居民生活造成影响。根据近期每日巡逻情况反馈,噪音扰民问题已得到极大改观,后期将会对千乘湖公园进行持续的夜间巡逻,发现噪音扰民问题及时劝阻并进行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7.高青县市民反映:其是常家镇老五合村村民,妻子户籍从外市迁入本村,但至今妻子和孩子未分配口粮地,要求协调分配口粮地。
高青县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第二十八条,“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文件规定,全国第二轮土地承包(1998年开始)以家庭为单位保持30年不变,即‘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规定,当前耕地承包期尚未到期,暂时无法为诉求人分配土地。
8.高青县市民反映:县城内的老年代步车普遍不遵守交通规则,随意变道、闯红灯,存在安全隐患,希望相关部门加强管理。
高青县答复:经核实,交警大队针对老年代步车不遵守交通规则驾驶行为开展了“一盔一带” “零亡人路段”“平安夕阳红”等系列活动。下一步,交警大队将进一步加强管理,一是加强科技手段的运用,通过电子警察、人脸识别监控等手段,对不按交通规则行驶驾驶员进行警告和处罚;二是增加各学校上下学时段地面执勤人员数量,现场维持交通秩序,确保老人遵规驾驶代步车。
9.高青县市民反映:千乘新园小区未购买车位业主随意将私家车停放在小区通道上,影响正常通行,要求加强管理。
高青县答复:经核实,千乘新园规划为人车分流式小区,部分无车位业主将车辆停放在主干道上阻碍正常通行。针对该问题,已督促物业公司加大对禁止车辆乱停乱放的宣传力度,做好乱停乱放业主的劝导工作;加强对门禁的管控力度,做好对探亲车辆的管控工作;加大地下车库巡逻频次,对乱停乱放、堵塞消防通道行为,进行劝导和制止。目前,乱停乱放情况得到极大改观。下一步,社区将不定期到小区进行督导检查,督促物业公司持续为业主提供一个安全有序的停车环境。
10.高青县市民反映:其为高青县田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幼师,2019年退休至今未发放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要求尽快发放。
高青县答复:经核实,诉求人自费补缴1995年1月至2011年8月养老保险;2011年9月开始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根据《关于印发淄博市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养老补助社会统筹办法的通知》(淄政发〔2010〕108号)“以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人员不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金。”规定,无法为诉求人发放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保险金;根据《关于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1〕623号)“年满六十周岁,奖励标准自2012年1月1日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规定,建议诉求人年满60周岁时,携带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已有子女状况证明到所在镇办的计生部门申请办理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补助。
11.高青县市民反映:要求提高86岁以上烈士遗属的高龄补贴标准;县投诉中心有关答复不属实,要求给予解释。
高青县答复: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高政办字〔2017〕24号)“对全县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发放高龄津贴。补助标准为:80至89岁老人每人每月补贴50元;90至99岁老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100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补贴520元。”规定,诉求人母亲补助标准执行50元/月,目前补助金额符合文件规定;经对诉求人前期反映的诉求和答复内容进行复核,不存在答复不属实问题。
12.高青县市民反映:县住建局拖欠山东凯华办公设备有限公司2021年590多万元生物质颗粒款,要求尽快付清欠款。
高青县答复:经核实,2022年在县级财政异常紧张的情况下,已为山东凯华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生物质颗粒财政补贴资金的20%,142万元。下一步,县财政加大资金筹集力度,分批次将剩余资金尽快拨付到位。
13.高青县市民咨询:青城路老华盛商场对面沿街商铺前道路正在施工,影响店铺正常经营,咨询该项目具体情况及完工时间。
高青县答复:经核实,该项工程为青城路视觉一体化示范街项目,投资3500余万元,通过对道路、外立面、绿化、亮化等项目实施一体化改造提升,打造城市品质提升的样板,促进特色街区和夜间经济发展,为市民营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截至目前,该项目已完成整体工程量的70%,预计2023年7月31日前全面完成。
14.高青县市民反映:杨石路和高淄路路口安装维持交通秩序的高音喇叭声音太大,要求调低音量。
高青县答复:经核实,杨石路和高淄路路口为支路与主路的接入口,此路口前期交通事故频发,造成多车受损和人员伤亡。经道路安全专家论证,在该路口建立预警设备支路哨兵,提醒过往车辆减速慢行,避免因快速通过造成事故发生。支路哨兵通过雷达预警运行,不是持续播放提示语,当雷达检测到有车辆到该路口时,支路哨兵才向驾驶员提醒减速慢行。为避免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支路哨兵无法挪移或拆除关闭。目前,根据夜晚车辆少的实际情况,已调整支路哨兵在夜间休息时段暂停播放,播放时间更改为7时至17时,喇叭功率调低到25W。交警部门在不削减哨兵提示作用前提下最大可能调低音量,减少噪音影响。
15.高青县市民反映:高速公路施工中封堵了常家镇三合村灌溉水渠,导致其口粮地无法灌溉,雨后无法排水,要求尽快解决。
高青县答复:经核实,近年来,我县承担了多个省市重大工程用地,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导致对原有灌排沟渠和生产路有所损坏,影响了群众的正常灌溉和机械化生产。经与济高高速施工单位进行积极对接,施工单位紧急调配工程车辆对诉求人反映的沟渠进行了开挖,并于3月20日完成,灌溉问题已解决。
16.高青县市民反映:花沟镇花三村的小农水供电线路被烧坏,无法浇地,要求尽快修缮。
高青县答复:经核实,花三村的农田水利设施供电线路因使用操作不当造成线路烧毁。经协调,花三村村委购买供电线缆后,在农业农村部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完成更换,现已恢复使用。
17.高青县市民反映:鼎城御园小区北门滨河路上车辆乱停乱放严重,造成交通拥堵,要求整治。
高青县答复:经核实,滨河路鼎城御园小区段停放的车辆大部分为施工人员车辆和部分小区居民车辆。目前,高青县住建局已协调施工单位在项目区内开辟出停车区,并督促施工人员将车辆停放在施工区内;田镇街道加大严禁车辆乱停乱放的宣传力度,并督促群众将车辆停放在车位上;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交警大队协同配合,加大对滨河路违法停车的执法力度,确保居民的正常通行。
18.高青县市民反映:清河路和蒲台路交叉路口西南方向的人行道一井盖损坏,导致其路过崴脚,要求尽快维修。
高青县答复:经核实,该处为废弃的原路灯井盖,市政设施管养队伍第一时间将窨井盖进行了修复。同时,对县城内所有窨井盖进行“拉网式”排查,消除一切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记者 赵志斌 刘文思
生物质燃料颗粒机器设备的优点:
生物质能源是一种可再生能源。它是由植物经过光合作用,把二氧化碳和水合成碳水化合物,同时释放出氧气而形成的。生物质能源是清洁的、可再生和可循环利用的能源,其利用范围广、成本低、燃烧效率高(一般达90%以上),而且不污染环境;但目前我国对它的利用率较低,仅为15%。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及国家政策的扶持,以生物质为原料生产燃料的设备——生物质燃料颗粒机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1、设备投资小:一台设备只需要几万元到十几万元左右即可购置;
2、运行成本低:由于该设备采用压缩机制粒生产颗粒状固体燃料,不需要高温高压条件处理原料;
3、操作简单方便:只需将原料投入料仓中即可完成制粒过程;
4、产量大:每班产10吨以上(具体产量根据物料特性而定); 产能高时可达20吨/小时以上;
5、使用范围广泛:适用于各种木质纤维素类物质如锯末屑、稻壳粉等原材料加工成生物质燃料颗粒机成品或半成品销售或自用;
6、产品用途广:《木炭》国家标准规定《木炭》的定义为:以木材或其他木质纤维素材料为原料制成的炭化物质。
7、利润空间大:《木炭》国家标准规定《木炭》的生产要求分为三个档次,《普通木柴》、《煤球》、《活性炭》,其中《活性炭》属于次的产品。《活性炭》的价格比同规格的生物柴油价格高出很多倍;《煤球》《普通木柴》《煤球》(含水率≤10%)《活性炭》(含水率≤30%)四种产品的市场价依次为100元/公斤、20元/公斤、10元/公斤、5元/公斤。《普通煤球》《劣质煤球》(《劣质碳》)三种产品的市场价依次为50元/公斤、20元/公斤、10元/kg。(注:1斤=500克,1斤=2两)。
8、无烟尘排放:
(1)在密闭条件下进行制粒操作;
(2)整个制粒过程中无明火;
(3)在整个制粒的过程中不会产生粉尘污染;
(4)整个制芯过程不会发生任何化学反应;
(5)在整个制芯过程中不会有有害气体排放;
(6)整个制芯的过程没有噪音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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